中新网7月2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今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草案拟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各级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收集、处理与家用电器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家用电器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草案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报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被召回的情况、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信息。
草案规定,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并及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损害结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家用电器产品进行缺陷调查,并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的地方质检部门。
草案指出,生产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另外,从事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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