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游客到外地旅游期间,持银行卡从ATM机上取钱,惨遭犯罪分子盗码,被盗取3万多元。这名游客回京后将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今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一审败诉,发卡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在云南丽江旅游期间,使用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办理的理财储蓄卡,分别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3次。最后一次取款时,李某忽然发现储蓄卡上的余额仅剩十几元,经过查询银行得知,该卡在2009年6月6日当天被他人从广西省南宁市农信社和交通银行ATM机取款16次,共盗取30986元。
自己的存款为什么会不翼而飞呢?李某在惊讶不已的同时,当即向丽江市古城公安分局报案。后来云南警方将在ATM机上安装盗码器的5名犯罪分子抓获,李某便是受害人之一。
李某回到北京,将开户银行即本案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兑付原告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373.69元,并赔偿损失6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方认为,由于李某是在另外几家银行的ATM机上被盗取的储蓄卡信息,而非在被告银行ATM机上被盗取的,被告没有也不可能履行监管他家银行ATM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有责任,也应当由取款银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王蔷 通讯员郝笛 代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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