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日报7月1日刊发江门市廉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回应从7月1日起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质疑。回应称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制度探索,不是变相提高福利。全文如下:
廉政公积金具有风险性与约束性——市廉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从7月1日起,我市将在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始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作为廉政勤政制度建设的带有探索性的改革举措,其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怎样?制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它是不是在变相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对签订承诺书自愿加入廉政公积金体系的这部分公务员来说,该制度具有怎样的正向引导和刚性制约作用?昨天,市廉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国内外已有成功实施先例
问(记者,下同):市直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您能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市这项制度的由来以及制定的经过吗?目前国内外是否有这样先例,实施的效果如何?
答(市廉政公积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下同):一直以来,我市都在思考怎样探索建立一种促使公务员履行廉政、勤政责任的经济奖惩机制;2008年更是将此列为江门市委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19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在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廉政金制度,国内的一些县市和市级的政法系统也有探索实行廉政金制度,并取得一定成效,他们的经验也给了我们启发。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我们还到实行地区与单位调研,了解他们的做法;召开各种类别座谈会,倾听包括群众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公务员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大家对在我市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基本表示认同。接着,我们又慎重仔细酝酿推敲制度条款,反反复复,才制定出台了该项制度。
因为刚推出这项制度还缺乏经验,所以,《江门市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目前暂在市直范围试行。同时,任何一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大家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综合分析,实事求是提出解决方案,使该项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
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制度探索
问:制定廉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该项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公务员队伍更好地履行廉政勤政的责任,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
问:公务员理应廉洁从政,为什么还要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呢?
答:其一,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是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有益探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与之不协调的贪污腐败和违法违纪案件在部分地区和部门不降反升,反腐形势十分严峻。在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积极探索经济治腐,倡导利益防腐新机制,着力采用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经济奖惩挂钩等辅助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其二,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可以通过廉政公积金的积累机制保障廉洁行为的收益,从而也相应地增加腐败的成本。当廉洁的长期收益足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利益需要时,他们就有可能廉洁一生。而一旦有了腐败行为,就要承担廉政公积金被剥夺的现实风险,使得腐败由“低风险、高收益”变为“高风险、低收益”的活动,这对于公务员从事腐败行为有较强的心理抑制作用,从而减弱腐败动机,达到保廉、养廉目的。
其三,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能够培育和形成积极向上的廉洁政治文化。腐败既是权力的异化,也是公务员从政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蜕变。而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以公积金的兑现或剥夺机制,形成针对公务员的有效的利益激励与约束,能够促进公务员养成自律精神,强化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心理基础,有利于在公务员队伍中培育起一种廉洁政治文化,从而为预防和遏制腐败提供了支撑与保障。
不是变相提高福利
问: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不是在为公务员变相提高福利?
答:试行廉政公积金制度不是变相提高福利,而是给予公务员有效的利益激励。它在激励公务员的同时又有一定的制约性和风险性。它一方面用经济的手段惩治腐败,一方面鼓励公务员廉洁奉公。它是一项解决公务员激励与约束问题的制度创新举措。所以,它与“提高福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廉政公积金的四个特性上面:
一是双重性。福利是政府财政单一发给公务员的一种经济补贴,而廉政公积金是由政府财政和个人两部分资金组成;二是长期性。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中途不能提取和使用,并一直到退休时才能全额提取;三是风险性。公务员一旦违纪,不仅要扣除财政给个人的资金,而且要扣除自己缴存的资金;四是约束性。它对公务员一生的从政行为都具有教育、警示和督促作用。
问:廉政公积金的资金组成和缴存标准是怎样的?
答:廉政公积金分别由个人和市财政资金两部分组成,市财政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责任越大、风险越大的管理原则,廉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按现任职务拉开档次。其中,个人和市财政的出资比例釆用各占50%的办法。当个人职务发生升降时,从任职通知时间的次月起,廉政公积金缴存标准随职务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单位在办理工资变动时,同时办理缴存标准变动手续。
问:我市的廉政公积金制度的罚则有哪些?
答:因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受到处分的,按照下列规定扣除公积金:
(一)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50%;(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70%;(三)受党内撤职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80%;(四)受党内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90%;(五)受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的,扣除已存公积金的100%。
问:那么作以上扣除规定的理由是什么?
答:理由有两点:其一,廉政公积金是激励与惩戒并举的制度,在奖励绝大多数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同时,必须对少数违纪违法的人员予以重罚,方可达到警示和惩戒效果;其二,几项扣除比例,是随着违纪程度越重处罚越重的原则而定的,即在收益奖励资金的同时,增加对被处分人个人缴存资金的一定比例的扣除,其处罚尺度合理。
问:廉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
答:廉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范围和对象为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公务员。以自愿加入廉政公积金制度体系为原则,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参加。
对离退休人员、政府雇员(含保留原管理方式的工勤人员)、临聘人员不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
问:廉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今后是否还会调整?
答:廉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和比例都是探索试行的。今后,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效果,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 (赵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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