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备受瞩目的侵权责任法终于正式实施了。
作为中国内地研究侵权责任法时间最长的学者,也是该法起草小组的核心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此刻很激动。
“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侵权法,可以说用30年时间专心做了这一件事。”杨立新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会在我国民事权利保护上出现一个崭新的阶段。
艰难的起草过程
侵权责任法历经8年起草,4次审议。“作为学者,我们实际上经历了差不多10年的努力工作,才迎来了这部法律的诞生和实施。”回想起整个起草历程,杨立新十分感慨。
2001年年初,杨立新写出了第一个草稿,与民法专家王利明等人反复修改,在2002年年初完成了人民大学版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并且在当年3月召开的人大法工委专家研讨会上进行了讨论。
“这个建议稿就是侵权责任法的蓝本。”杨立新回忆说,起草过程中很多有争议的问题,最后都有了结果。
“就拿侵权责任法第87条来说,这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杨立新透露,在立法过程中,这条的争论非常激烈,有人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坚决拥护,有人站在承担责任人的立场上坚决反对。
在激烈的争论后,双方达成了一致: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而不是过错责任,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杨立新认为,该条文的最终表述在我国普遍的道德水准基础上,较好地处理好了各方利益关系,得到多数人的拥护。
亮点迭出有重大突破
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增加了隐私权的保护,追究网络侵权责任,首次提出死亡赔偿“同命同价”……由于许多内容是在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甫一亮相,便广受关注。
作为研究者、起草者的杨立新又是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的意义呢?
“侵权责任法以单行法形式出现,是个崭新的做法,具有开创性,扩展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空间。”杨立新说,侵权责任法有92条,篇幅宏大,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阔。另外,在形式上,我国的侵权责任法采取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融汇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势。
杨立新指出,侵权责任法设置大小搭配的双重一般条款,大的一般条款是第二条,全面规定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以及预留新型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调整空间,小的一般条款是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凡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仍然适用小的一般条款确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条是根据梁慧星教授建议单独规定的,对于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侵权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杨立新表示,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是比较丰富、具体的。
在杨立新看来,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是引进了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在坚持赔偿实际损害原则的表示基础上,适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以制裁恶意产品侵权的行为人。”杨立新说,在究竟应当怎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上,专家们意见不一致,但立法机关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缺点可用司法解释弥补
这部法律公布以后,也出现了一些担忧的声音。比如一些人认为,该法中有许多非传统观念,不太好接受。
“缺点是有的。”杨立新言辞恳切地举了几个例子,“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第47条惩罚性赔偿,都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显得侵权责任法的实务操作性不强。”杨立新说,还有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中,将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没有规定相应的举证责任缓和的规则,因此,出现了对受害患者保护不利的问题。
“但这些都是小问题,总的说来,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优秀的法律。”杨立新表示,目前有些人对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一些制度不完全理解,因此有些误解,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对侵权责任法理解的不断深入,这些问题都会解决的。“即使是存在不足,也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因此也不必过于担心。” □特别关注 本报记者张亮 本报见习记者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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