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疑难法律纠纷不断出现,如高空抛物邻里是否需“连坐” ,“楼脆脆”的责任谁来承担,医院乱开检查项目患者如何维权,等等。随着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这些曾经棘手的问题在法律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相关纠纷也将迎刃而解。这部集众多社会焦点于一身,与广大百姓民事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法律历时数年、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广度和深度都史无前例,堪称老百姓保护民事权益的“利器”。
焦点1
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
【焦点透视】医患纠纷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的一大焦点,让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医疗过程中伪造、篡改、销毁患者病历等现象一直是医患纠纷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会碰到的焦点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上述争议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典型案例1】前不久,广州一位女童误吞一根弯针,在医院进行了217项检查,花去了3300多元,经媒体报道后,这一事件引起了各方关注。
【专家评述】市卫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延平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乱检查将构成侵权。根据这部法律规定,今后,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典型案例2】林女士在深圳一家医院进行微创子宫手术,谁知手术失败,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得切除了双侧输卵管及卵巢,并将医院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中,福田法院查明被告医院因管理不善、混乱,导致林女士部分病历丢失,该院编造了部分不真实病历,构成伪造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据此一审判决院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林女士60余万元。
【专家评述】《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市卫人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延平表示,虽然《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焦点2
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焦点透视】高空抛物致伤致死的事件近年来在全国屡有发生,深圳不久前终审宣判的“好来居”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此前,这类案件最大的争议在于,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左邻右舍的住户是否要“连坐”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这一问题的答案变得清晰了——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典型案例】2006年5月31日17时40分左右,10岁的小学生钟小雨(化名)放学回家,在走至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界处的好来居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案件一直未侦破,钟小雨父母便将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4户业主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76万余元。2008年3月,南山区法院一审判物管公司承担三成责任,赔偿22.9万元。今年6月1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4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专家评述】“高空坠物致人损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找不到‘真凶’的情况下,相关业主是否‘连坐’,成为法律界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有的判业主‘连坐’,有的则判业主不担责,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广东鹏律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宜群律师向记者表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正式施行,这一困扰我国司法界多年的难题有望迎刃而解。
他分析称,从有关条文看,该立法对于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首先是适用过错原则,先确认侵权人,并责令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若是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可能加害且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从该条文使用“补偿”一词可以看出,实际上该条文在立法时还采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受害人的损失的赔偿并不是全额赔偿,而是给予部分补偿,补偿剩余的部分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焦点3
“人肉搜索”可能构成侵权
【焦点透视】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虽然对于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可能造成侵权。因为“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典型案例】2007年4月,年过六旬的欧阳先生走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家门口人行道上,莫名其妙被一辆快速倒车的轿车撞倒。他爬起来与肇事司机理论,反被司机钱军诬蔑偷车,继而遭到拳打脚踢造成轻伤,在20分钟内采用掌掴耳光、脚踢胸腹部等手段对老人施虐,并最终将老人按倒在地,还要他当众跪下承认“偷车”,后钱军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过程被事发住宅区的监控录像如实记录下来。有网站将此事公布,并将记录整个过程的视频在网上公开,此举立即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慨。在短短数日时间,钱军及其妻子的工作单位、地址,个人身份资料、家庭住址电话等公之于众。在网络上,钱军不满10岁的女儿在哪间学校就读、他妻子在学校担任家长委员会会长的资料亦一一曝光。据钱军女儿的教师说:“孩子才上二年级,是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社会的保护,而不是伤害。”
【专家评述】“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是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替代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广东鹏律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宜群律师表示,“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是对被搜索人的权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侵害如何赔偿被搜索人的损失等问题。这一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我们知道,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搜索人往往未经他人同意在网上公布他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有时甚至是捏造一些子虚乌有之事,诋毁他人名誉,对他人的精神、生活、家庭甚至是个人人身权益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人权、已经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明确了隐私权和名誉权是受该法保护。”
焦点4
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焦点透视】上海去年发生的“楼脆脆”事件引起社会各方对建筑质量安全及相关责任的广泛关注。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2009年6月27日,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成为震惊全国的“楼脆脆”事件。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与死者生前所在的装潢公司签署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77.5万元。有关部门将这一事件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的严惩。全国各地以该事件为戒,展开了建筑质量安全的大检查。
【专家评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智峰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看,上海还有国内其他地区的一些“楼脆脆”事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但相关法律条文的迅速出台,也反映出立法的高效率,这是立法在贴近现实、贴近民生方面的重大进步。
焦点5
校园安全责任有明确说法
【焦点透视】《侵权责任法》强化了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在其学习生活期间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在明确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根据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对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过错责任的形式进一步划分为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为其有过错)和一般过错责任。
【典型案例】刚读小学一年级的小周,上体育课时在没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从滑梯摔下,把手臂摔成骨折,究竟谁该为意外埋单?学校认为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于是家长一怒之下把小周就读的小学和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意外发生在2006年,当时7岁的小周现在已经上小学四年级了。近年来她每年都接受一次手术,现在正准备接受第4次手术。一审时,罗湖法院判学生承担30%的损失,学校承担70%的损失,但双方都不服,同时提起上诉。
【专家评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炜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表明我国法律进一步肯定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实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真正保护。之前,我国法律对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断变化,从最初的对学校明显偏袒的公平责任原则,到后来的以过错程度为基础的过错责任,都没有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学校要承担的责任不再受过错程度的影响,有过错即承担全部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除非存在过失相抵等特殊情况。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有所区别。此次立法,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适用的过错责任的区别。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由学校等教育机构负责举证;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一般过错责任。
焦点6
烈性犬伤人饲养人需担责
【焦点透视】在民法通则中,动物致人损害的内容只有一个法条,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则专门规定了一个章节,足见立法者对于实践中动物致人伤害案件的重视。
【典型案例】家住罗湖区太宁路供电局职工宿舍的李先生在小区花园散步时,突然被邻居何某豢养的藏獒咬伤。李先生以邻居何某对所豢养的烈犬管理不善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须对此承担责任,除赔偿原告李先生误工费、医疗费等直接损失2800余元外,还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何某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何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述】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炜认为,《侵权责任法》在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上,较《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仅内容更为全面,增加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所导致的侵权责任、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动物园的责任、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增加了新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由于内容的限制,只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在此基础上还针对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
相关链接
《侵权责任法》
亮点纷呈
亮点一:
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智峰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在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标志性意义。此前,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亮点二:
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亮点三: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惩罚制度
“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产品出了问题后,企业应该怎么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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