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 (3)——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金融频道
    央行: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 (3)
2010年06月21日 15: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参与互动(0)
【编辑:何敏】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