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在市场影响力指标中强调客户权益、经纪业务盈利能力及净利润的排名,并分别有相应的加分机制,合计最高可加10分。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评价指标或仍尚需完善。
现阶段部分期货公司起步不久,短时间内业务量尚无法赶超大型期货公司,但其中部分公司股东实力雄厚。在股东的支持下,这些公司在资金、IT分类评级、研发投入上将逐步释放出竞争力。由此,《规定》可考虑在成长性指标上给予期货公司一定的鼓励。
早在《规定》征求意见期间,反馈意见曾指出,在市场影响力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比“净利润”更能真实反映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监管层或许考虑到采用“净资产收益率”会抑制公司增资,进而会导致资本安全边际降低,最终选择了“净利润”。但在实践中,若长期追求净利润而忽视净资产收益率,则将导致期货行业盲目追求总量,忽视经营效率的提高,进而使得整体净资产收益率降低,同样不利于吸引资本投入。据此,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应该作为净利润的辅助指标。
强调经纪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实际上或许使得部分期货公司追逐高频交易客户,而放弃服务意在参与套保的客户。此外,在《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由于产业资本套期保值资金对净资本的作用非常大,在市场影响力考核指标上如能加入对产业资本的服务能力这一指标,则更能引导期货实现其基本功能。
在期货市场分类监管中,针对“佣金战”导致恶性竞争较严重的现状,可考虑在持续合规性要求中引入扣分项,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则的前提下,对部分实际收取的佣金水平长期大幅低于成本佣金水平的期货公司适当扣分,以引导期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李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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