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二:外债结汇
案例: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国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为某公司办理外债结汇1358万美元,结汇用途与外汇局核准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规定期限将结汇资金直接付给收款方,违反外债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该支行改正并处以罚款。
除了资本金结算之外,外汇局还公布了一个外债结汇违规的案例,即中国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为某公司办理外债结汇1358万美元一例。
而记者在采访中获悉,热钱若经由这一方式进入国内,实际上与资本金结汇的方式类似,即外币结汇成人民币后没有按照审核的用途去用,钱可能进入国内股市、楼市等。
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从事结算工作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外债结汇首先要通过外汇局的核准,即公司借外债之后,外汇局对其用途进行审批,经外汇局同意后才能结汇成人民币在国内使用。
但在具体操作中,结汇后的资金用途与外汇局核准的用途会有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上述案例中,宁波镇海支行就是因为结汇用途与外汇局核准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规定期限将结汇资金直接付给收款方,而违反外债结汇管理有关规定。
上述外资银行人士亦称,不排除有拿结汇后的资金到国内市场投资的状况,即使是仅把结汇后的钱挂在账户,一段时间后再还款,还能获得这段期间人民币升值的收益,即用比结汇时更少的人民币就可以购得当初借款时的外币数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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