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10月25日)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本次四审稿增加了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介绍,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难以报销医疗费,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予以规范。
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相对于2009年审议的三稿,部分学者指出目前的草案在突破性方面的改动空间不大。但是,制度碎片化、统一缴费征收机构等问题亟需通过这次草案得到明确。对于上述的两个问题的明确和解决,这次社会各界对四稿的审议寄予厚望。
“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是指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保障制度,以前的三稿对于当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
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负责。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但由于税务机构具备强有力的征收手段,不少省、区、市相继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实操作中,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四审稿自25日下午起接受小组审议,而相关报道称,此次四审通过《社会保险法》可能性较大。10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财新记者提问时表示,该部正积极配合,进行新法颁布到实施期间的准备工作。(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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