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没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
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虽然输了官司,但是感觉自己也通过终审判决讨到了尚方宝剑。于是,2009年3月,平安公司履行判决,赔偿受害人11万元。同时,平安公司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朱文武赔偿平安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
平安公司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平安公司认为其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而朱文武认为:“11万元是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与自己醉酒驾车与否无关。”
断是非>>>法院判投保人为醉驾买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朱文武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朱文武醉酒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朱文武应当为违法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平安公司实际承担了赔偿款11万元,有权要求朱文武赔偿。法院据此判决,朱文武赔偿平安公司11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文武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终审驳回朱文武的上诉,维持原判。(刘爱武 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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