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会议上说了这样一句话,大概意思就是“保险公司不能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PE)公司,不能对外投资参股PE公司。”
对此,某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管理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表示,“设立、参股PE公司不适合保险资金的性质,不仅现在不应该参与,即使未来,也不应该。”专家们亦表示了同样的看法。
“安全安全再安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杨明生的上述表态是很有必要的。“保险公司还是应该把精力放在自己的主业—保险上,不能主辅不分。”业内其他一些专家、分析师也同意这一观点。
至于PE公司的风险,“按照国际市场的说法,PE主要就是一种风险投资。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企业有严格的规定。两者的风险显而易见。”上述投资管理管理部负责人说,“总之,设立、参股PE公司这明显是与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相违背的。”
9月初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另外,“参股PE公司,投资的决定权更不可能完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这样,风险会更大。”郝演苏还指出。
除此之外,杨明生“严禁借‘养老社区’炒地炒房”的表态,也针对近日市场上关于保险公司通过养老社区进军地产的声音,明确了监管层的态度。(记者 赵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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