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要求
全军部队战备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对军人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新标准
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8月3日,解放军报一版刊发《军人伤亡保险赔偿标准大幅提高———两名抗洪烈士家属分别领取60万元保险赔偿金》一稿后,在部队引起强烈反响。今年以来,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行动中伤亡官兵的保险金发放标准等问题,引起全军官兵普遍关注。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对总后勤部财务部孙黄田部长进行了专访。
背景:
士兵战备训练、抢险救灾风险大
记者:这次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主要考虑是什么?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通过修订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采取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幅提高了军人伤亡补偿水平。主要考虑:
一,近年来,社会各行业人员伤亡补偿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保障方式单一、补偿水平偏低,亟待改进。
二,当前全军部队战备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对军人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可进一步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制度的激励褒扬作用,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三,军人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方式,拓宽军人保险保障渠道,坚持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新规:
保费由军费预算统一安排
记者: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调整?
孙黄田:1998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调整了保险金标准。依据现行政策规定,重点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和6级以上重度残疾等级的标准,适当提高了7级以下轻度残疾等级的标准,优化了标准结构,有利于促进部队伤病残人员移交安置工作。二是完善了管理机制。三是规范了业务内容。
记者: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具体内容?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总后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投保方式。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受益面宽,有利于解决因军人职业或部分岗位风险大,个人投保费用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保险范围。在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到现役军人病故大多与军人职业有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
三是明确了保费来源。军队团体投保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统一安排,个人不缴费,有利于减轻军人的经济负担。
四是明确了理赔标准。按照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不同性质,以及军队评定的1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确定了伤亡保险金标准。
标准
烈士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
记者:那么,通过这次调整改革后,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可达到多少?
孙黄田:按照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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