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快速增长的同时正受困于保险资金投资压力的加大,万众期盼中,《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问世,这也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一部重要基础性规章,将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8月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内容包括: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细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整合并简化了保险资金投资比例,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等。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确定托管资产的独立地位;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等。
划定投资比例
《办法》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各领域的投资比例进行了明确,其中: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明确投资禁区
对于业内外最为关注的热门领域,《办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要求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保险资金投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在资金运用过程中,也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除上述提到的一些禁止行为外,《办法》还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不得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等。但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这一标志性文件的出台,除指引给业内企业更明确的投资渠道之外,普遍也被认为给市场带来了利好信息。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分析认为,《办法》的实施意味着保险业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进一步规范。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增多,进入股市的比重也会相应逐步提高,这将增加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保险行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会提高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为今后更多的保险优惠创造条件。(记者 黄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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