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件不连贯
过去说起银行都是国有,很难想象有私人银行,人们对银行的信任早已经形成并维系多年。投资者往往基于各种信任而忽视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与银行打交道时内心深处缺少风险意识这根弦。
“客户对银行的合同组成部分应有明确的认识,合同的附件、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都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连贯,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认真地阅读每一部分并及时进行咨询非常重要。”董媛媛提到。
她认为,银行是保管材料强势的一方,银行掌握客户的大量资料包括签字,所以,客户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马虎,合同不是儿戏,不要在签完银行的那份合同后,听客户经理的话,自己将未填满的合同带回家慢慢填,这样搞不好在日后也会惹来麻烦。
短字少词有陷阱
在银行的实务操作中,有关产品说明书与《指引》里规范的写法有些存有出入,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将“高风险理财产品”的“高”去掉,仅一个字就给人感觉差别很大。
据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人士讲,现在的银行理财合同早已突破传统简单的合同关系,涉及法律关系交叉复杂,颇具混合契约色彩。而银行理财产品很多方面的内容缺乏司法解释,投资者并不能拿这些东西告银行说他违约了,尽管宣传材料和实际的理财产品不一致,也只能回归到所谓的合同上去分析问题。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在理财合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依据仍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为主,参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果银行违规,也仅仅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不能代表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银行的行政小错误,是无法追究民事责任的。”
董媛媛告诉记者,目前银行理财合同的纠纷非常多,但理财纠纷案件中客户胜诉的少之又少。而这是理财产品及其发行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投资者需要做的,是决策前多研究合同而不是纠纷后再去打官司。( 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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