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媒体近日报道,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每笔由2元调为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已上调这一手续费。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那么,真的是如此吗?
梳理一下近年银行收费涨价的脉络,我们不难发现,其收费涨价不仅总有“理由”,而且已由“单兵突进”走向了“集团合围”。去年6月底,中国工商银行上调20项个人金融业务收费标准,平均涨幅超过100%。现在多家银行上调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其涨幅又是翻番。不仅如此,由于每一次银行涨价都是所谓的“市场调节价”,消费者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而无任何可堪大用的抗辩理由与救济途径。
一个与以往显著不同的地方是,现今的银行收费涨价,不再援引国际惯例,也鲜见祭出“成本论”,而是“依法涨价”或者说是“法无禁止则可涨”,从而更显得“有理有节”,并更多地体现出“自我做主”的特点来。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称,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可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所以其上涨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是没错的。根据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收费确实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国家发改委会同银监会根据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调整。而市场调节价则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但问题在于,该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除银行汇票等几个主要用于公司客户最原始的服务项目外,一些诸如跨行取款、异地存取款等与个人客户紧密相关的新兴银行服务,几乎全都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
不仅如此,虽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包括相关部门“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但对于个人客户而言,这样的项目从来就是水中花、镜中月。显而易见,之所以每次银行服务收费项目的开征与调高都能“弹无虚发”,并非是因为银行“枪法”有多么精确,而是“市场调节项目”这个目标靶实在太大,以至于随便怎么击发都不会“脱靶”。
其实,在《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两个月后,我国就出台了《商业银行法》,其中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自身是没有权利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遗憾的是,上位法变了,下位法却至今没有变。这也就是银行涨价为什么总有“理由”的根子所在。看来,修正下位法中的这类不当条款,已是刻不容缓。(樊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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