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曾经让银行陷入“口诛笔伐”的同城跨行ATM取款手续费近日再度引来关注,据有关媒体报道,继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内的四家国有大行去年开始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笔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 中新社发 赵乃育 摄
中新网7月28日电 近期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发改委负责人今日发文谈银行上调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问答》指出,商业银行总行可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但需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同时透露已起草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将尽快出台。
各地跨行取款手续费接连上涨
25日《广州日报》报道多家银行同城跨行取现手续费涨至4元,银行业内人士透露“因为手续费要各方分摊”。发卡银行对每一笔跨行取款都要支付3.6元,其中0.6元支付给银联,3元支付给受理银行,发卡行自己吃下0.4元。银行免收此项费用或者只收2元,都是倒贴客户的。银行方面还表示,手续费提高与成本上升不无关系,“增加取款机数量需要成本,维修、更换ATM机也需要成本。”
多家上海地区分行负责人26日表示,如果要上调费用应该是总行层面下发通知,且应该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行为,他们同时称,“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总行层面的通知。”
至27日,深圳、南京、苏州等地国有银行的同城跨行ATM取款手续费相继从每笔2元涨至每笔4元。目前北京各大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未调整同城ATM跨行手续费收取标准。而上海地区目前仅有广发行一家手续费涨价。
据了解,目前四大行上海地区执行的标准是:同地跨行取款均按2元/笔收费,在异地跨行和异地同行取款费用方面则有所不同。中国银行异地跨行费用是12元/笔,异地同行费用是10元/笔;其他三大行异地ATM取款均是按照交易额的1%收取,若是跨行再另加2元/笔的费用。其他股份制银行ATM机跨行取款的手续费则各自不同,或仍旧免费或收费每笔2到3元不等,部分股份制银行还有每月头几笔跨行取款免费的优惠政策。
各方争议:手续费上涨是否合法不合理
有调查称,近九成受访者反对涨价,他们平均每月要在ATM机上跨行取款1~5次。七成的人表示,如果银行提高收费,不考虑其他因素,他们会因为手续费涨价而选择其他银行的卡。市民王女士说,跨行取款需要收费自己是清楚的,不过,以前一直以为各家银行的跨行取款手续费标准都是2元/笔。早知道收费这么高,不如打车找一家发卡行的ATM机取款了。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银行跨行取款收费标准上调,是市场调节下的结果。该人士同时指出,这与之前农行收取“零钱费”性质并不一样,后者属于违法收费。而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领导亦表示,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成本情况确定ATM跨行取款收费水平,是合法合规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
东航金融注册金融分析师说,乍看起来,这种收费标准的提高合情合理,然而仔细分析之后却不难发现,这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事实上根本站不住脚。在中国特定的银行业经营环境下,变着花样的中间业务收费只会越来越多,收费标准只会越来越高,消费者的负担只会越来越重,这样的结果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并非幸事。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苏振苏振华:天底下的价格,都是买卖双方谈出来的。可是,面对银行之间这种心照不宣的共同提价,作为各自分散的储户,根本不可能联合起来和银行进行有效对等的价格谈判。
官方表态,法也要调整
发改委今日在官网上发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问答》),其中提到发改委高度关注部分商业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依据2003年银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但应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发改委已经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的《办法》,将尽快出台。
《问答》中提到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商业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商业银行在制定或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应当统筹兼顾,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从维护银行业长远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审慎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同时新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一是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依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务实行免费。三是规范商业银行定价程序,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支出,并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竞争状况、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新的《办法》还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价格投诉和争议处理、价格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将争取尽快出台,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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