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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官司还输钱 拒交物业费其实是桩赔本"买卖"

2007年01月23日 09:42

    物管公司和业主的纠纷会以各种方式出现,而业主常用的对抗方式则是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其实这是不明智的做法。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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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是对物管不满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呢?是不是业主能用拒交物管费这种方式来“消极抵抗”呢?今天我们和你讨论的案例可能让你有点吃惊,看起来似乎是物管的问题,为什么最后业主还输了“理”呢?

  个案一:烟道烟味太大3年拒交物管费

  业主纪红于2001年6月接收了某花园一套面积为144.32平方米的住房,2002年7月和2004年11月,与该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该花园的开发商已于2000年5月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2年7月和2004年11月,业主委员会又与该物管公司签订了分别为两年和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纪红在2001年6月收房后缴纳了四个月的物管费,但从当年11月起开始拒交。纪红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认为烟道烟味太大,尽管处理过,但没有处理好;购房合同中承诺的修建会所,几年来也没有修建,一直没有享受到会所服务。

  到2005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以纪红长期未缴纳物管费提起仲裁时,纪红从2002年7月到2005年7月共拖欠物管费11734.20元,滞纳金34652.06元,共计46386.26元。

  仲裁庭:应按合同缴纳物管费

   据介绍,该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该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纪红作为业主,从接房之日起享受了物管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管费,且纪红没有证据证明烟道不畅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拒交物管费的理由不成立。

  个案二:弄丢我特快专递拒交物管费

  李焰和纪红居住在同一个花园,同样也因为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长期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这个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混乱,把我装有价值五万元贵重物品的特快专递弄丢了,还拒绝赔偿。”因为此事,李焰失去了对物管公司的信任。而李焰拒绝交纳物管费还有其他原因,该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所住花园未经过招标,其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开发商的一系列承诺没有兑现等。李焰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所欠物管费和滞纳金共计4358.20元。

  仲裁庭:承诺不兑现不是物管责任

  该物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合法物业公司,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李焰缴纳了前期物管费也就是认可了物管,已经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该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开发商不兑现承诺是开发商的责任,其责任不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业主以开发商不兑现承诺而拒绝缴纳物管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对于李焰所称的“丢失了价值五万的特快专递”,因为最后没有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没有立案,仲裁庭没有受理。

  律师说法:拒交物管费不是最好办法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范安彬律师说,他受理了多起这样的物业管理费用纠纷案件,如停在小区里的车辆丢失、墙体渗水、绿地被占用等。物管公司和业主的纠纷会以各种方式出现,而业主常用的对抗方式则是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其实这是不明智的做法。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同后,按期缴纳物管费是业主的义务,如果拒交物管费就是业主违约在先。除非有完全的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是职责履行有瑕疵,这就是物管公司违约在先。如果对物管公司有意见,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征求大多数人的意见、且找到物管未尽职责的证据后,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更换物管公司。

  (文章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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