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土地管理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争议。关于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怎么办,这个征求意见稿将原来“无偿自动续期”的表述改成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无偿”这两个字的消失,自然会牵动公众敏感的神经。不过相关部门的最新回应是这样的:“不能说 ‘根据规定自动续期’,就代表满70年的住宅可能 ‘有偿’续期”。还说:“征求意见稿只是面向内部征求意见,甚至还不是向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更连上报稿都不算,所以争论的意义不大。”
这位官员的中文显然学得不太好,删掉“无偿”二字,“有偿”自然具有了可能性,所以他的前半句话可以忽略不计。至于最后他说的“争论意义不大”,笔者倒很是赞成。
不过赞成的原因不是因为这个征求意见稿 “只是面向内部”,因为和公民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修订,大家介入的时间越早越好,否则以我的小人之心猜度,害怕它一旦变成“见报稿”,征求意见就成了走过场。
我说70年大限之争意义不大,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我们现在去争议一个人200岁以后能享受怎样的待遇,有现实意义吗?
《北京日报》曾发表文章说,北京乃至全国的一些建筑,远远没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因为各种“原因”被拆除,新建筑的平均使用寿命尚不足30年。
这也就是说,即便你花一辈子积蓄,买了70年产权的房子(而且你运气好,这个房子不是三五年就裂的豆腐渣),也基本上不用考虑70年以后的事情,因为只需等个30年左右,你就要面对拆迁的问题。
君不见,上世纪80年代盖的居民楼,现在不少都成了破破烂烂的危房吗?
但是根据现行的拆迁补偿条例,拆迁补偿费一般只包括旧房补偿、安置购房资金和过渡费、搬家费等,至于土地使用权,往往是无偿收缴的——很多地方一听说要拆迁,有院儿的居民就疯狂盖房,原因就在于院子的使用权很难得到补偿,只有都盖成房子,才能按照面积得到更多的拆迁费。
也就是说,与其争议70年以后的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不如争一下如果30来年房子就被拆掉,剩下40年的土地使用权该怎么补偿——这才是大多数购房者必将面对的问题。(本报评论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