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改商”转正 观察:须既便商又不扰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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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住改商”转正 观察:须既便商又不扰民
2009年02月11日 09:10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信息时报》报道,根据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广东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这也意味着“住改商”在广东正式“转正”。

  “住改商”由最初的遍地开花到默许到禁止再到开禁、禁止,经历了几个反复,至今不少人仍记忆犹新。伴随这个过程的,是人们(包括管理者自身)对各方利益得失与利弊权衡的日益全面和理性。无疑,“住改商”今天的正式“转正”,其大背景是经济危机时局下繁荣经济、促进创业与就业的需要。但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政策,很多人可能心中会存有一个疑问,现在开禁了,将来会不会重新禁止?

  我们可从三个角度来观察住改商问题。

  一是物权法的角度。《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个条文到底是禁止还是允许住改商呢?主张禁的认为是禁止,主张不禁的认为是允许。实际上,该条文的内涵是,为住改商设定条件,一方面,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规约的规定,另一方面要争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比如,开个酒吧,深更半夜还噪音扰民,就必须征得周围居民、租户的同意。总体来看,《物权法》没有明令禁止住改商,而是更多地把它作为一个民事关系交给了当事人来平等协商处理。

  二是行政法的角度。原则上,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不得随意撤销(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其内在的意思是要求有关部门必须诚实守信,行政许可不得朝令夕改。而行政行为更改撤销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这就是现代行政法中著名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已得到确立)。就住改商而言,无论当初的默许,后来的允许和反复禁止与开禁都难免在一定程度上让诚信大打折扣,并当然地让业主权利和利益受损。

  三是商业繁荣和利害当事人的角度。商业的繁荣,商圈的形成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用心经营、打造。譬如,著名的广州天河南商圈,江南西江南新村商圈,不少商铺是住改商而成。此类商圈的形成,可以说是广大业主辛勤劳作的成果。中国如此,国外也不少,即使在巴黎这样的国际都市,也随处可见“住改商”而成的各种商铺与小饭馆。“一刀切”式地禁止住改商,不但会让业主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商业发展、就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创业等方面都有一定影响。毕竟,毁一个商圈容易,旺一个商圈就难上加难了。

  与其朝令夕改,不如谨慎行政。综上来看,还是《物权法》把改与不改的问题交给当事人来处理的方式显得更为高明,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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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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