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出台新规 房屋交付前开发商要为质量投保——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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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将出台新规 房屋交付前开发商要为质量投保
2009年05月06日 15:03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冯霖、王磊报道:开发商开发的房子交付之后,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只有自认倒霉了吗?今后这种情况在深圳有望不再出现。

  记者昨天获悉,由深圳市建设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安全条例(建议稿)》(目前已报送市法制办审查,不久将根椐相关法律程序正式颁布实施)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当办理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险。被保险的房屋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治理费用。据悉,该《条例》是我国首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为了防止开发商投机取巧、不足额投保,《条例》规定,对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开发商)续筹补足。《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按规定负责房屋保修期间或合理使用期间质量缺陷的保修或治理。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样也要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针对目前深圳的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往往是“一家亲”的情况。《条例》要求,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及有关规定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对所辖房屋进行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深圳要建立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定期检测评估制度。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条例》还有许多亮点。比如,《条例》借鉴了香港的“满意纸”制度,对房屋交付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要求,深圳新建房屋投入使用前,应当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依法取得工程本体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并向市或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使用起来出现质量问题,除了与房屋本身的建设质量有关外,还与房屋交付之后的装修及附近建筑物的拆迁关系密切。为了防止野蛮装修现象的出现,《条例》确立了深圳要实行房屋装修登记制度。

【编辑:刘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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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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