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登记若干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依据《规定》,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规定》适用于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及地役权登记。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异地备份,并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其中,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当提交与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但已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除外。
登记机关的登记办理期限为: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自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异议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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