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落户条件不再限定购房 租住公有住房可当市民——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安徽落户条件不再限定购房 租住公有住房可当市民
2009年04月16日 13:1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今天从安徽省公安厅获悉,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安徽省公安厅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凡在安徽省城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先在安徽落户。《意见》还提出,待条件成熟,适时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为了破解户籍“坚冰”,安徽省从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入手,推出的户籍新政格外引人注目。以往农民工落户城市的惟一途径是在城市里购房落户,根据新规定,购房落户不再是农民工进城的惟一途径,在城里租房居住的农民工也可成为市民。该《意见》规定,凡在安徽省城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在安徽省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国家和省级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可自愿在经常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对于自愿来安徽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则可先在安徽落户。该《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凡自愿来安徽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落户,后找工作。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而到安徽艰苦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艰苦地区;如以后因工作变动到其他地区的,其他地区应准予落户,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为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该《意见》要求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管理上的各项管理职能,提出待条件成熟适时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对办理居住证的公民,在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此外,对于进入合(肥)芜(湖)蚌(埠)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省级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相关市,该《意见》明确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户籍政策,方便各类创新型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试验区内各城镇落户。

  此外,安徽户籍新政还进一步提出了诸多便民措施。比如,取消办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前登报声明作废的做法;取消公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过程中要求迁出地出具户籍证明的规定;对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分户、立户,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毕业落户等12类户口申报事项的,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在办理过程中取消民警签字及审批、审核手续,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一次性办结。

【编辑:位宇祥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