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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合谋哄抬房价、侵犯购房人权益、诈骗银行信贷资金等频频出现在房地产领域。对此,民革中央的提案提出应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随着我国房地产业调控频率的加快,全面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是刻不容缓。
民革中央指出,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与物权法之间存在矛盾;预售商品房制度上的缺陷;房地产市场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缺失,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民革中央提出四点建议:
———加快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步伐,调整法律适用范围。将现行的法律修改为城乡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应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活动纳入该法。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宅等政策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也应该纳入该法调整范畴。
———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条款进行全面修订。具体包括: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用办理任何续期手续,不用缴纳任何费用;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逐步实现城市和农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要设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认定程序。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建立商品房竣工入市销售制度。
———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违法认定处罚制度。建议增加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的违约行为处罚条款,以及对政府部门违规行为监督查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