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哈尔滨市下发《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即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民购房可以在税收、信贷、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享受到诸多优惠。
根据《意见》,哈尔滨市从即日开始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哈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