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须同时具备四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
(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市内六区每户每月最低补450元
为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能力,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元,武清、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28元、23元。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使用面积10平方米调整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家庭每月租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房补贴额=月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即,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12平方米/人)×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租房补贴标准调整后,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45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410元、两区三县每月340元。
●申请程序及要件不变 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二)家庭户口簿;(三)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特困救助卡》等相关证件;(四)现住房有关材料;(五)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以上材料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房管局和民政部门审核、区(县)房管局公示,值得一提的是对符合租房补贴条件家庭情况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证明”)。
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领取租房补贴分三个步骤:(一)租房。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并需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二)申领补贴。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三)发贴。经审核无误,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
●对取得补贴资格1年内租房的 期间的补贴一次性发放
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办理租房备案的,可将申请家庭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至办理租房备案期间的租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家庭;未租赁住房的和年审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计算租房补贴,并取消其租房补贴资格。重新申请时不受时间限制。
对所租赁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计发补贴。申请家庭重新租房备案后,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当月开始计发补贴。
●将房租给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的出租人可享受补助
自2008年7月10日起,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根据出租年限长短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定额补助。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600元补助;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可享受800元补助;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可享受1000元补助;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均可享受1000元补助。
向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一次性出租(或连续出租)期限满1年以上的,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整年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承租人确认书等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补助。
●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超1年且无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
低收入家庭原住房拆迁、出售或置换超过1年,且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原拆迁、出售或置换住房可以不计算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即市内六区每月45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410元、两区三县每月340元。
●四类特殊情况可按最低月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处,可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申请家庭须提供原房屋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票据等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可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现住房处,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可以按落有户籍户数分摊住房面积;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人员,可以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户籍“空挂”在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以不分摊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住房困难标准提高30%,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符合条件可申请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为“老少三代”或有16岁以上异性大子女的,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困难标准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此类家庭收入符合条件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11.7平方米(含)以下,就可申请租房补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3.7万元(含)、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的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中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提高了25%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单人家庭每月250元,2人及3人家庭每月375元,4人(含)以上家庭每月500元分别调整为315元、470元、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