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草案)自昨天起征求社会意见。记者从规定中获悉,为更大限度地保障购房者利益,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将来可以通过房源信息编码,查询相关房源信息。
有关人士表示,《规定》中系统整合了我市近年来在房地产调控中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禁止开发商擅自组织或参加各类评比,必须公开销售并公示价格,必须缴纳物业专项资金。开发商及中介机构、评估机构行为此后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规定》要求,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公开销售,并公示销售价格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一系列相关材料。不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评比、排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此外,禁止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在深圳近年来大规模追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背景下,《规定》中也加入了相关条款。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划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缴纳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居间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对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如未进行查验或者因查验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查明真实情况,或者明知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真实性存在瑕疵而未告知受让人,使受让人受到损失的,应当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定》中还规定了专门的房源编码条款,便于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查询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
在交易的过程中,除不超过交易价款百分之五的定金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交易款项,以杜绝不良中介携购房款潜逃事件发生。(记者 董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