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不进廉租屋,买不起商品房,申城“夹心层”住房问题要靠经济适用房解决。今天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七章、四十六条,通过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4个机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运作。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三)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
(五)其他规定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定于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8日,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市民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户型标准、室内装修、价格管理、准入条件、供应标准、申请审核、轮候选房、上市转让以及物业管理等问题所作的解答,12月31日将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 (记者 晏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