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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屋规定再修改“房中房”禁出租

2008年12月04日 11:41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严厉打击“房中房”,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查处后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未告知、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也将受罚……昨日,深圳市政府公报正式公布了最新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而此次修改距离上一次修改仅一年多时间。

  今年,深圳相继发生了“2.27南山”和“9.20龙岗”两场大火,出租屋的管理再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10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这已经是该规定出台后的第四次修改。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此后分别于2002年7月23日、2004年12月10日、2007年3月23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经过修改的新规。

  “房中房”不得出租

  规定明确表示,六类房屋不得出租,包括已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房屋、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而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对于危房、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规定明确禁止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并且要求住宅出租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最引人瞩目的是,规定要求,“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这一新规将成为套在“房中房”头上的紧箍咒,鸽子笼式的出租屋将逐渐被消灭。

  另外,规定也要求,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查处后仍发生重大事故亦要担责

  新规中明确表示,流动人口信息实行业主或者管理人、用人单位申报制度,并且“出租屋和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登记申报工作”。

  另外,新规还新增了“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通过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或者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均可以举报。

  深圳今年发生了“2.27南山”和“9.20龙岗”两场大火,火灾之后的处理结果备受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对出租屋管理中的互相推诿、不作为的现象祭出了重拳。规定表示,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的情况,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查处而未查处或者经查处后又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专家表示,虽然只增加了“或者经查处后又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短短十来字,但是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压力陡然增大,消防、工商、出租屋、城管执法、文化等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

  租客办居住证房东要督促

  违规出租房屋怎么办?新规表示,其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且处以10倍的罚款。“有违法租赁行为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罚款,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按同地段指导租金标准计算;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新规对各种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出台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出租“房中房”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所提供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另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也要履行安全查验、处理责任,如不履行将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若发生重大消防、安全、治安等事故,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深圳市从今年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新规中对此亦有要求——未告知、督促居住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将房屋出租给非本市户籍人员长期租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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