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昨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表示,土地经营权可流转之后,其用于农户和农业企业抵押的可行性还需进一步研究。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张建华表示,由于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后不能改变其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如果将其作为抵押品,若发生风险,很难进行有效处置。
张健华表示,现实中,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乡镇、村企业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可合法抵押。但是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问题仍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此外,张健华还表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措施,中央财政投入的1.18万亿中很大一部分将投入到民生工程以及农村地区,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医疗等问题,这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他说,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比如公路、水利,还包括农民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投资后农村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农村地区分摊风险的机制逐步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将会逐步降低。信贷风险降低后,金融机构就会有信心在农村地区加大投入。
他表示,“三农”属于风险较高的产业,金融机构要在农村地区发展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政府增加投入能够逐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农村地区金融发展有利。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会带动社会资金向农村地区转移,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良性循环。(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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