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欲重订物业管理条例 规范不同主体权利义务
2008年11月26日 0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重庆十一月二十五日电(记者 郭晋嘉)重庆欲重新制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正在此间举行的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数易其稿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被提交会议审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介绍,重庆现行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自二00二年十一月开始施行,但修订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业主表决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等予以明确规定,原有的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地物业管理工作需要。
草案共分八章七十四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规范。
根据草案,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资料,不得泄露。泄露业主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另外,草案还就成立业委会可选择物管、小区搞经营需经邻居同意、小区停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求、物业维修费用分担等目前重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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