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实施细则(暂行)》。该《细则》是对之前《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的具体操作办法的诠释,还包括多项限制的放松,主要包括放宽贷款对象、调整首付比例、延长还贷期限、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和缩短业务办理时间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放宽
原《通知》中的“凡与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在购买普通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中将原“3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调整放宽为“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
原《通知》中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时,签订购房合同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调整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购房人在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时,可由符合贷款条件的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的父母和子女)任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除了上述的调整外,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存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时,也可以参照长沙市城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时,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也调整为“签订购房合同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次买房只需首付20%
对于之前的最高贷款额度,此次细则没有再做调整,仍然是市区最高40万,县区最高30万。针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细则规定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而且还做出了“借款人月偿还本息金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的限制。
细则还延长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此项的调整主要是针对县级以上的女干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因为县级以上女干部退休年龄也是60岁,所以该细则调整后,县级以上女干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实际上也调整为65岁,而不是之前的60岁。
可申请提取直系亲属余额
职工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购房提现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总房价款,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或划拨一次,但每次不得超过年度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方面,细则做出了更详细的解答,包括: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1个小时内办结;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单个办理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团体办理的开通绿色通道,集中人员办理;房地产开发商与住房公积金按揭楼盘合作协议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另外,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取消了“借款人(含配偶)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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