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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负责人:民用住宅经商并未开禁

2008年10月30日 16:31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支持创业者创业。其中特别提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这是否意味着一批“特殊就业者”不再受“住宅经商”条件的限制?对此,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今天上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北京市住宅经商的条件不会因为就业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改变。这与国家的政策也是相符合的。

  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上午告诉记者,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这份《意见》中,允许“住所可作为经营场所”的前提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北京目前执行的“民宅经商”政策是根据《物权法》制定的,这正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因此不会因为就业者的身份不同就有所改变。

  不过,贺处长也表示,工商部门也在考虑继续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放宽市场准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但“不会在住宅经商这方面放宽条件”。

  据了解,民用住宅是否禁商,工商部门一直以房屋用途作为注册登记企业的主要依据。2007年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表示,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提交三份文件:一是住所使用证明;二是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三是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而且住宅楼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

  市工商局多次表示,利用住宅开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也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

  另据记者了解,在北京市对住宅经商实施“三道坎”之后,北京商住楼租金上涨,而“民宅办照”多数则因为社区不愿担责、不盖章而受阻。(记者杨滨)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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