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撰文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滞后
到今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整整走过17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近日撰文指出,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已越来越引起各方重视,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以后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滞后性,已明显制约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的发挥。
[覆盖面]在职职工缴存率仅67%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指出,《条例》规定缴存的单位和职工没有覆盖到全部就业者,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据了解,上海在2005年9月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住房公积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尽快把缴存面扩大到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后又在2007年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但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持,这些扩大的缴存对象不属强制性缴存,带来了执行中的困难,上海在职职工的缴存率只有67%,如扩大到所有就业人员,缴存率连40%都不到。
[少缴逃缴]法人代表有机可乘
《条例》的又一滞后性,表现在对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制约措施不到位,对违规企业处罚的成本过低,而申请强制执行的周期过长,环节过繁,正在不断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扩大。
有关人士指出,当前《条例》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仅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根本没有触动企业的根本利益。但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立案、取证到执行,一个案例一般需6个月。这就使一些无视法规又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法人代表有机可乘,通过种种手段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再加上少数地区的政府片面强调改善投资环境,降低商务成本,鼓动外商不缴住房公积金,造成了相当数量的职工不能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有关人士表示,对企业缴存中央公积金或者强积金的比例,政府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状况进行调整,有上有下,控制在一个合适的水平。长此以往,企业和职工把这种变化和自己的实际利益结合在一起会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沉淀资金]息差存在严重倒挂
有关人士还指出,在强调资金运作安全性的同时,《条例》限定超额储备资金(沉淀资金)只能进行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规定严重限制制度作用的发挥。
据了解,现在全国每年大约有超过2000亿元的资金沉淀(上海约占十分之一)。
一方面,现在这些沉淀资金在银行里存款年利率只有1.58%,而支付给缴存职工的年利率却是3.33%,息差严重倒挂,资金沉淀越多,潜在亏损越严重。而商业银行得到这笔低成本的资金,通过经营获取巨额利润。以银行一年期商业贷款利率7.47%来计算,息差5.89个百分点,2000亿元资金少说为银行每年增加100亿元的利润。这笔本可以用于住房保障领域的资金,因为《条例》限制被异化,严重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义。
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对这些本地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看得到却用不到,难免有“同床异梦”的感觉,缺少对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热情。有关人士建议,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在保证资金合理流动性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发放定向住房债券,把沉淀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样既把这些沉淀资金用好用活,扩大制度功能和作用,又使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记者 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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