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8岁的湖北人潘建彤来说,4年前第一次购房的经历至今仍然让他备感焦虑。2004年那次签合同交纳维修资金,结果未曾预料到至今房地局的档案中依然没有维修资金缴纳记录。
“开发商提前代收维修资金,但是到现在都没有缴纳到房管部门。”潘建彤们的焦虑,在未来,将不再重演。
“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昨日下午,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正式发布《长沙市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不得代收”将入合同条款
“这一次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保障在于在合同中明确物业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间节点。”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邓平说。
在具体操作中,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明确,从2008年9月1日之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增加“根据《住宅转向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得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条款。
事实上,在过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代收物业维修资金已经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由此却带来了开发商不及时上交,挪作他用的弊端。
而这一次,在商品房购买合同中明确维修资金缴交时间节点,“能够更好的保障购房者权益”。
按照这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可销售的物业,物业维修资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证时交存。在办理转移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时须提供物业维修资金缴款凭证。
“在这次方案之前开发商代收的物业维修资金,也将有所处理。”邓平说,在9月1日之前已经缴纳了物业维修资金的,开发商应当将已代收的所有款项全额交存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专管账户。
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两年仍未销售的物业,期满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部分公共设施不再缴纳维修资金
保卫室,自行车车库,配电间,社区里的公共部分维修资金如何缴纳?此次《规定》也有明确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对一些原来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及用房,不需要再交存维修资金,该部分在发生维修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由共有部分的受益业主承担。”邓平说。
按照《规定》,原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物业可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包括经规划审批的为多栋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用房,如配电间、水泵房、垃圾间、厕所、值班室、保卫室、社区用房、架空开放式空间、摩托车车库、自行车车库等;经规划审批的栋内技术转换层,地下人防消毒间等以及物业服务用房。
开发建设单位也不需要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对未售出的房屋代缴维修资金。但依法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且不可销售的物业(在建工程抵押和法院冻结除外),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根据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的签订时间,判断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时是否需要提供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电子合同在2008年8月31日前签订的,应当在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时提供维修资金缴款凭证;电子合同在2008年9月1日后签订的,可以直接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规定》的出台,对于缓解购房者和开发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长沙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邓平说。 (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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