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发商延期交房 新项目将须付3倍担保金
2008年04月10日 10:4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今后,发生过拖欠工程款、因合同履约争议造成延期交房等损害购房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在开发或承接新的项目时,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金。
市建委昨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担保金。
据市建委副主任孙乾介绍,近年来,建筑市场中的“违约失信”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到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信用和经济制约机制,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履约行为。
《暂行办法》加大了违约企业的失信成本,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即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工程担保金,发生过拖欠工程款、因合同履约争议造成延期交房等不良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则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金。
“这样做的目的是鼓励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继续依法诚信经营,让失信的企业受到惩罚,或使其自动退出市场。”孙乾说。(记者:马力)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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