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请廉租房家庭不得拥有任何形式自住房
2008年03月06日 10: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表评论
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获悉,随着深圳廉租住房配租标准的调整,更多低收入和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从廉租房保障政策中受益。
根据刚刚正式审批通过的《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办法》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而对于该《办法》生效之日后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为了更加稳定地保障廉租户的生活,《办法》再次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户籍所在辖区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确定,从原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80%补贴,调整为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市场商品房平均指导租金全额补贴。(孙锦)
【编辑: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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