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承租廉租房、购买经适房可获优先照顾
2008年02月20日 14:56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下午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3月3日前市民均可以通过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www.chinalaw.gov.cn)了解条例全文,并对条例内容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建立了统一标准的烈士褒扬金制度。国家对烈士遗属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烈士遗属可在征兵、公务员录取、医疗、入学、就业、住房、养老等方面获得相应优待。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获得优先和优惠照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链接烈士五类评定标准
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3、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
4、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此外,公民在执行对敌作战、边防和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左颖)
【编辑: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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