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以下
2008年01月14日 14:46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笔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在今年底前,必须确保所有城市和县城,对申请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意见》对全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健全规范作了详细规定,包括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用地,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管理,以及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条件进行明确界定等。
《意见》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界定。其中,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为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省政府将对全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其纳入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记者 陈韩晖)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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