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规约公示 未售出物业开发商代交物业费
2008年01月11日 10: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要履行业主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物业服务费需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本物业区域内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这些未来将在本市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规约》)中规定的内容,市建委从昨天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月23日,市民可登录市建委(www.bjjs.gov.cn)网站查看内容全文并发表建议和意见。
据市建委有关人士介绍,昨天开始公示的《临时管理规约》实际上是由2007年3月份曾公开征求过市民意见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更名而成,法律效用二者一样,只不过相对之前的《业主临时公约》,《规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市民提出的意见在内容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从在物业的使用、管理方面,《规约》对目前的热点物业纠纷涉及到的问题,如未售出物业该不该交费问题,住宅商用问题等都有了明确规定。首先,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具体行为。《规约》明确,业主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知情公共部位收益及使用、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建议修改规约等权利。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业主的义务。
《规约》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余美英)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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