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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公布 住改商费用将上涨

2007年12月28日 09:05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业主如果将住宅用做经营,物业费的收取将高于普通业主,按照商业物业费标准收取。昨天,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召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开论证会。记者发现,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昨天公布的论证稿对市民关注度较高的四大问题做了修改和完善。

  住宅改商用物业费将上涨

  日前,市工商局刚刚宣布,“住宅改商用,只要邻居点头就可。”记者发现,昨天公布的论证稿中新增规定:“业主通过设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两个规定是相互配套的,此前很多商用住宅缴纳的物业费和普通业主一样,普通业主认为不公平。有关部门商议后认为,既然是做‘商用’,他所享受的物业服务肯定比普通业主要高,理应按照商业物业标准缴纳费用。以前已经协商好的不再追究,合同颁布后的物业费收取则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停车费用将签入物业合同

  停车收费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市建委物业处处长赵成说,市民意见中所反映的停车收费问题,涉及停车位的权属、停车费用的构成、停车收益的归属等方面。但物业只是一个提供服务的企业,所以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停车费用仅指停车的服务费用,不包括由权属关系引起的出售或租赁费用。

  他表示,合同论证稿中对露天停车场车位及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的服务费用分别约定,业主和物业签署时将明确具体数额。

  共有部分经营须业主点头

  赵成表示,针对许多市民反映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经营、经营收益归属不清、业主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前期物业合同论证稿中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的共有部分用于经营活动。用于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并每半年公布收益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

  物业合同违约责任更明确

  市民意见最多的是原合同中违约责任规定不明确。赵成表示,原合同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缴物业费到底如何处罚”确实没有明确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论证稿进一步细化:“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物业服务达不到标准、擅自撤离以及擅自停水停电,业主可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记者 王娟)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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