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8日),市地税局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宣布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月1日至31日为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地税局将按一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个人自住房暂免征收此税。
土地使用“费”改“税”
“城镇土地使用费将停征,全面改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地税局副局长章家寿说,所谓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据了解,我国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过深圳当时处于经济发展初期,为了吸引投资一直未开征此税种,而是由国土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是一种固定资源,随着城市的发展会越来越稀缺。”章家寿表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额度比较低,无法实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目前开征土地使用税不仅税额较高可有效抑制浪费用地现象,同时作为税法手段也能更有效监控纳税对象。
罗湖、福田区税额最高
根据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其中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据此,市地税局参照市国土局的做法,依据土地基准地价,按所在土地街道办管辖的范围将全市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从第六到第一等级的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3、5、9、13、21和30元。
记者了解到,罗湖和福田区适用的税额最高,均为三级以上土地。其中罗湖区的东门中路、解放路,福田中心区等地域都属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达30元,而罗湖区的莲塘街道和福田区的梅林街道等地域属于三级用地。另一方面,宝安和龙岗区适用税额最低,均为四级以下土地;南山区和盐田区则适用二到四级土地税额。
个人自住房暂免征税
“个人拥有的用于自住的房子暂免征税。”据章家寿介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于个人拥有的用于出租的房子仍须缴纳此税款。“目前对出租房屋征税还存在许多困难,许多实施细节有待研究。”
另据市地税局税政三处负责人周志军介绍,根据国务院文件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同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房地产市场再受考验
征收土地使用税能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吗?章家寿表示,土地使用税对打击囤地效果有限。
深圳中原地产深港研究中心总监张伟表示,现在房地产市场成交量低迷,市场观望气氛很浓,市场信心已经够脆弱的了。先不去计算开征土地使用税会给开发商增加多少成本、开发商是否会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光是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这样的敏感时期,任何针对或者涉及房地产流转环节、保有环节的税收政策,对深圳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信心都是不小的打击,开发商、中介总是提心吊胆。
有关专家指出,征收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在房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房地产开发商的生产成本,政府的初衷不是为了让个人承担增加的成本,但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催高房价,对个人购房者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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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2/12。周志军表示,目前深圳使用的《房地产证》无明确标示占地面积,纳税者可到物业管理处咨询容积率,用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就可算出占地面积。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今后可选择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也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于每年6月1日至15日申报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用地批文、《房地产证》等用地资料。 (记者欧东勇陈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