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示。《规定》首度明确了车库与车位的含义,明确业主优先原则。包括有:车位、车库不再核准预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前要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值得关注的是,向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以外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的,如未过户要进行合同撤销。
据了解,《规定》适用区域覆盖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不过,《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已核准预售的和已确认权属的不受约束。下月6日前,市民可通过多种渠道反馈意见。昨日已有业主反映,车位以长租变相出售应有防范措施。
车位、车库不再核准预售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业主暂未入住;为保证业主的权益,减少纠纷,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再核准预售。但开发商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共有车位不得擅自租售
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这主要界定出售或出租的时点,经规划验收及初始登记后,购房业主对车位的情况可以更详细了解,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库亦通过验收,保证车位的使用及人防工程的管理。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租售方案要公示30日
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报送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销户手续。
据介绍,这有利于业主掌握车位情况,并便于行政部门监管。销售和出租车位的方案在阳光家缘网站和小区公告栏书面公示。出售或者出租车位方案内容包括: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车位、车库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等。
房东车位优先满足租户
《规定》指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开发商出售一套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只能向该房屋购买人出售、出租或者赠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否则,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车位的房地产权登记。
政府将对开发商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机动停车位把关。由房屋管理系统自动监控商品房预售的人相关情况,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通过监控系统即可知道申请人是否具备购买本小区车位的资格,由工作人员查核楼盘表中的内容,与登记簿所载所有权人的内容一致即可。比较特别的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机械停车位只能租不能售
据悉,由于广州市区车位日趋紧张,部分小区在业主同意后,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上搭建机械停车位。由于可节省空间,机械停车位也受到欢迎。但《规定》明确,开发商开发建造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此外,开发商投资建造的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都可依照《规定》执行。
特别关注
卖给非业主未过户要撤销
据了解,目前有不少小区的车位,房地产商集中卖给了自己旗下的公司,由其再进行炒卖。而且,由于各小区车位价格并不一致,有些小区业主会在附近小区购进车位。
对此,《规定》反复强调,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的需要,不得向本项目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
开发商已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出售2个(含2个)以上车位给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但未办理买卖合同登记的,由开发商与购买人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或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合同。
由此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由开发商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只售不租”行为被定“非法”
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开发商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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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2007年11月22日~12月6日。
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邮编: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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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