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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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业利用共有部分经营 所得收益归业主
2007年09月12日 15:2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小区外墙挂广告,经营收益归谁?这一问题一直是广大业主关心的焦点。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关于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根据该意见,今后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所得收益应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意见共6条,分别对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实施经营的行为规范、物业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与管理、共有部分经营成本的主要因素等内容作出指引性规定。

  意见规定,受委托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可依约收取一定报酬,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并就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账,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收入,扣除共有部分经营成本后,所得收益应归建筑区划内全体或相关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管理等,应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的,业主委员会应专户存储并按管理规约的约定或业主大会的授权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妥善保管并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布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新闻资料

  物业共有部分如何确定?

  关于物业共有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记者王玲实习生杨艳)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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