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7日电 国土资源部近日通报了2006年度各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国土资源部网站刊出了通报全文:
关于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的通报
国土资通[2007]12号
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的规定,部组织开展了2006年度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在部署各省(区、市)全面开展自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组织部有关事业单位分期分批对除西藏外的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了全面抽查。为督促各地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将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基本情况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1号)及《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本地区的考核工作,按时上报了考核结果。为增强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统一性、真实性,充分体现考核的客观、公正、公平,考核工作采取各地自查上报与部全面抽查相结合。经过反复研究,部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按照资金落实、项目挂钩、项目管理、项目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变更调查或登记、执行补充耕地方案等八个方面,对所有抽查项目进行统一评分,以便客观反映各地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实际情况。
据上报数据,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列入2006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共有13018个,涉及建设占用耕地149419公顷,补充耕地149902公顷。部组织抽查各地建设用地项目共计1039个,抽查项目占总数的比例为7.98%。从抽查项目的平均得分情况看,全国平均分为84.53分,有河南、湖南、重庆、河北、江苏、上海、广西、内蒙古、江西、山东、浙江、贵州、云南、四川、安徽、辽宁、福建等17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均分高于全国平均分;其余13个省(区、市)平均分低于全国平均分。从各项标准的得分情况看,补充耕地数量方面工作较好,得分相对较高,质量方面和项目管理方面工作较差,得分相对较低。按照每个项目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计算,全国抽查合格的项目数量占抽查总项目数量的比例,为80.17%,山东、江苏、黑龙江、浙江、河南、湖南、福建、重庆、江西、辽宁、广西、河北、上海、贵州、天津、四川、吉林、云南、广东、新疆、湖北等21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抽查总合格率,其余9省(区、市)低于全国抽查总合格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抽查的总体情况和各省(区、市)抽查项目的具体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抽查反映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地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方面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但通过这次按建设用地项目全面考核,也反映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以及考核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础工作不扎实。一些地方台账制度不完善,存在账目信息不全,上下级之间以及台账与耕地储备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间不一致等问题;一些项目没有实施挂钩或挂钩制度执行不到位;省内易地占补指标缺少管理制度;变更调查与登记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不扎实,缺少管理与协调机制。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与验收有待进一步规范,许多地方面积较小的项目只有简单的开垦合同或造地方案,验收过程中存在验收主体多样,验收标准、程序不一,验收材料过于简单,验收不及时等问题;开垦费管理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部分项目没有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资金来源、拨付去向与额度无法核实;补充耕地所需资金拨付不足、不及时,开垦费账面资金余额较大,少数地方还存在欠缴、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的问题。
(三)补充耕地质量不容忽视。许多地方补充耕地分布在交通偏远、不便耕作、农田生态系统脆弱或有生态障碍的地方,农田基本条件较差,耕地质量不高;不少地方还出现抛荒现象,补充的耕地普遍缺少后期管护。
(四)执行考核要求不严。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据实确定并上报考核合格率。个别地方考核中遗漏或多列项目,造成实际考核范围不准,或因没有补充耕地方案、未查实施项目挂钩,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和合格率。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自查和抽查的情况,尤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严格审核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耕地开垦费和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责任单位,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强基础工作
进一步健全补充耕地台账管理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库建设,认真解决省、市、县三级在占补平衡台账、指标使用分配、开发整理项目库之间不衔接、不统一的问题。严格规范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研制建设台账管理信息系统。在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进行土地统计台账和图件变更或登记,将补充耕地纳入耕地保有量,对于优质耕地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切实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收缴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严格按项目规范管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等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对于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帮助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切实保证耕地质量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项目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要通过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的项目,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被占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要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和保护,落实责任人和资金,切实维护和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根据以上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部检查组反馈意见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查找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把手要切实负起整改责任,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努力使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今年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整改落实情况汇总上报部,同时要做好2007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
20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