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王岩)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将于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为解决其实施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中国将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做了说明。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包括对公民财产征收、征用的程序及补偿问题。其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实施后,国务院二00一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这一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汪光焘说。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实施后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