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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新政凸显公共职责 五大亮点助圆安居梦
2007年08月16日 13:50 来源:新华网

  廉租房首次被明确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有限产权,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简称《意见》),凸显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职责,五大亮点或将助圆低收入人群的安居梦。

  亮点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意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意见》指出,政府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时,应坚持满足基本需求,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房地产研究者顾海波认为,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安排列为公共产品,这既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的福音,也是楼市调控的一大进步。因为“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后,那些原本并不具备真实购买力的低收入群体因保障无望而被动裹挟进买方市场的局面,将得到改观。

  亮点二:住房保障重点由经济适用房转向廉租房建设

  《意见》规定,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意味着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框架已调整:由先前的经济适用房为主转向政府主导、廉租住房为重点的多渠道保障体系。

  1998年,国务院曾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业内人士指出,当一些城市相继出现低收入家庭盼来经济适用房指标,却因还是无力购买而放弃时,其所传递的信息是,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应逐步扩大。而《意见》中关于当前住房保障重点的这一变化,正是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

  并且,这一变化已不仅仅停留于纸面,而是对未来进展开列了具体时间表: 第一步,今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第二步,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步,“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亮点三:廉租房保障资金由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到10%

  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意见》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实现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意见》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而此前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及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资金底线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而今提高了一倍。

  同时,地方财政还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政府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优先供应,且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中原地产分析师田勇评说,房地产业发展到现今阶段,政府有必要也完全有财力对保障房建设予以倾斜。

  亮点四:经济适用房实行有限产权,进退有路

  经济适用房曾经发生过“变味”的情况,一些城市甚至出现过开着宝马车住超大豪华“经济适用房”的异象。如今,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历史将被彻底“终结”。因为《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

  并且,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动态管理,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内、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这样才能做到保障那些确需保障的人群,打擦边球渔利的行为将被堵死。

  亮点五:住房保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

  “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意见》中的如此规定虽在以往的“国八条”“国十五条”中也能找到相似的影子,但关于问责的规定还是令人耳目一新: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则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此外,农民工住房问题也进入了政府关注的视野。《意见》要求,各地“十一五”期末,应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徐寿松)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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