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方式、缴存比例、处罚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以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
缴存范围进城务工人员可缴公积金
据了解,《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四类:首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次,对于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此同时,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纳公积金。《办法》规定,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据悉,目前在我市,还没有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先例。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对此将起到促进作用。最后,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月薪
《办法》规定,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与此同时,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其缴存比例。
而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办法》规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应同比例缴存
《办法》对缴存比例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据悉,《办法》要求各市州统一调整缴存比例,由该市州管委会拟订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处罚情况不给职工缴存最高罚5万
《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有缴存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立即补缴。申请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袁弘 李凌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