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绿化管理局、市房地局新近颁布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中了解到,“自家”居室的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受到植物生长影响的,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请求。而负责修剪、砍伐的“执刀”者,必须是相关绿化养护单位,而非小区物业。
《办法》指出,居住区绿化做出调整的前提,必须是“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绿化面貌为原则”,得“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后才能执行。能修剪的决不迁移,能迁移的决不砍伐。《办法》还特别提到,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
《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据树木影响范围确定绿化调整征求意见范围,征求意见方式,可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绿化调整方案经征求意见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业主所持投票权低于三分之一的,方可执行。绿化调整方案经征求意见后,应在小区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天。
《办法》明确,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时,对居民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构成威胁的,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可先行修剪树木,或采取其它处置措施,并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向所在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