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买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但办法出台后购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一律由政府回购、保障类住房项目建设不再由开发商运作而由政府运作。昨日,北京市建委就《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办法)
“企业运作”改为“政府运作”
两个办法中,一个突出的变化是,经适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由过去市里集中建设和管理,调整为以区为主、市和区县政府共同组织建设和管理。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销售、管理、资格审核和配售,负责本区县廉租住房的建设、收购和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配租管理工作。
另一个突出的变化是,在建设机制上,由过去“政府组织、企业运作”改为“政府运作、企业参与”,并由过去单一集中建设改变为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相结合。
在经适房方面,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并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配建方式的项目,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适房的建设比例。土地上市时,与商品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经适房销售价格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
廉租房的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其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在两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不足的可集中建设。
根据市建委公布的办法,“自愿申请、分期轮候;封闭运行”的原则也是两个办法的亮点之一。市建委认为,两个办法的出台,对完善北京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将发挥重要作用。
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费可适时调整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回购价格按照届时同地段新建经适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对于办法出台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但补交费用的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适时调整。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回购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挤出其“假性”需求者,让经济适用房真正成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据悉,两个办法自昨天开始到本月17日,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期颁布实施。(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