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上午公布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两个办法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封闭运行、动态监管”的原则,对保障住房供应对象、房源筹集、审核与分配、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住房保障职责,建立市、区县、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由过去市里集中建设和管理调整为以区为主、市和区县政府共同组织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区县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近三年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万平方米,每年建设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设计坚持中小户型、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保证基本住房需求和建设质量。按照这一目标实施,全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体系将更加健全,保障住房的资金投入、建设规模将进一步增加,将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使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实现应保尽保,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
在完善审核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对已经通过审核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经济状况、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同时,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及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配售。通过实施轮候制度,将建立有序的保障住房配租配售机制,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到解决,进一步保证配租、配售的公平和效率。
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将依托市、区县、街乡三级管理体系,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届时,市民不用再集中到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窗口办理,可就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已通过资格审核可按新标准申请轮候,已购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政策不变。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但补交费用的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适时调整。
严格保障住房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调整廉租补贴和配租房屋租金或退出配租房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本区(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5年,在本市生活。
(二)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陈斯)